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逃逸=“逃避法律追究+逃避救助義務”的結合實際適用
發布時間:2024-11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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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來源:泰安市君合法律事務所官網
交通肇事 “逃逸”的內涵究竟是“逃避法律追究”還是 “逃避救助義務”,學界并未形成一致意見。然而,這兩者并非二元對立關系,其在解釋方法上是同源的。因此,將它們結合起來形成“結合說”以揭示“逃逸”的內涵并無不妥。由此,不僅可以解決 “肇事逃逸”法定刑升格的正當性問題,也回應了 “逃避救助義務說”與司法解釋有關 “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”規定相違背的問題。“逃逸” 情節的特殊性決定了 “逃逸”只具有依附地位而無獨立性,這意味著 “逃逸”情節只影響對行為人的量刑。所以,在交通肇事的制度安排上,將 “逃逸”作為定罪情節違反了禁止重復評價原則,相關規定應予以刪除。
關鍵詞:交通肇事;逃逸;逃避法律追究說;逃避救助義務說;結合說
隨著我國經濟飛速發展,私人汽車的保有量逐年上升,由此導致道路交通壓力劇增,涉及交通肇 事罪的案件數量長期居高不下。在“ 中國裁判文書網 ”進行檢索,至本文撰寫時筆者共收集到涉及交通肇事案件的司法文書 175842 份,其中涉及“逃逸 ”的有 91991 份。① 由此可見,交通肇事“逃逸 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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